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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索引号:01165916-9/2024-00004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成文日期:2024-08-25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8-25 18:27:51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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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4-08-25 18:27:51 浏览次数:

  一、制定目的和意义

   按照自治区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应急厅、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要求,为规范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盟实际,由锡盟工信局牵头,参照乌兰察布市、乌海市以及河北、浙江等地区已出台的实施细则,草拟了《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于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先后3次征求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7个部门和苏尼特左旗、西乌珠穆沁旗政府意见,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认定范围,明确认定工作由盟行署负总责,行署授权盟工信局组织自然资源、生态、应急等七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为认定标准。共一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要求,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实施细则附件1)。其中,“基本要求”为一级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二级指标26项,总分为100分,满足基本要求且二级指标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方可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共四条,明确认定程序为企业申请、属地审核、盟级审核、部门网站公示、报行署研究审定公告共五个阶段,并对认定材料做出要求(实施细则附件2)。企业申请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盟工信局后,盟工信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形成综合审核意见并在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行署研究审定公布。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辖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四章为结果运用。共两条,明确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可在厂区或紧邻厂区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化工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维持现状,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对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其厂区连接的独立法人企业,可纳入相关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属地管理工作,盟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服务。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同时明确了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实施细则》由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八部门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