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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索引号:01165916-9/2024-00003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成文日期:2024-08-08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8-08 17:36:30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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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4-08-08 17:36: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盟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位于按《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立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技术水平较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由盟行政公署负总责,盟行署授权盟工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信等八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属旗县市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等要求。

  (二)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国家、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厂区距离闪电河、滦河、锡林河、乌拉盖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和盟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六)企业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消防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理。

  (八)企业项目立项、能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能效水平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锡盟相关要求。

  (九)企业应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上述要求是认定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必备条件,根据认定条件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是对企业布局、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的细化评价,在《评分标准》中,满足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旗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表;

  (二)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属地审核。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旗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盟行政公署或授权机构。

  第八条 盟级审核。对旗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授权机构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评定意见,并交由各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授权机构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及评分结果,交由授权机构形成综合审核意见及最终评分结果,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在授权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盟行政公署研究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辖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按要求在锡盟盟内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维持现状,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化工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满足认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应加强监管。盟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人民政府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完成后,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盟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重新评价认定,认定仍不合格的,报经盟行署同意后撤销其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盟行政公署或其授权机构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进行复核,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有明确的评价结论。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盟直有关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评价结论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满足认定条件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报盟行署审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化工重点监控点向认定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

  附件2:锡林郭勒盟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材料(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