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加强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16-9/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加强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5-05-1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5-16 17:37: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持续巩固碘缺乏危害管理成果,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内工信消工字〔2024〕6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各盟市盐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经营主体科学精准的执行文件精神及要求,营造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我们对文件中的重点内容作如下解读。
问:《通知》的制定依据?
答:《通知》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 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问:自治区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如何确定?
碘缺乏地区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水源性高碘地区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90%以上。除水源性高水碘地区和公告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外,其他网点不得供应未加碘食盐。
自治区疾控局负责确认和调整全区水源性高碘地区。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最新监测情况显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的双拥、呼格吉勒、乌尔逊、锡林、伊博勒5个社区为我区高水碘地区。
问:自治区未加碘盐有何经营要求?
经营主体方面: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工信厅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内蒙古自治区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保障自治区范围内未加碘食盐充足有序供应,合格食盐全面稳定覆盖。同时,不限制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主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
网点设置方面:
在高水碘地区,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确定1—2个加碘食盐销售点,销售加碘食盐比例不得超过其食盐销售总量的10%。加碘食盐产品外观须标明碘含量,销售点须在加碘食盐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样。
在碘缺乏地区,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盟市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障供给”的原则确定未加碘食盐销售点,销售未加碘食盐比例不得超过该区域食盐销售总量的10%,未加碘食盐须在产品外观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销售点须在未加碘食盐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样。
未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应向社会公告。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未加碘食盐供应、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消除碘缺乏和高碘危害成效等情况,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实行动态管理。
碘盐浓度方面:严格执行碘盐浓度标准。加碘食盐需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标准(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25mg/kg ,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
问:《通知》印发后需各部门配合开展哪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盐业主管部门落实政策,公布销售网点,监管经营企业、市场和网点,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卫生监测、防治效果评估,公布高水碘地区动态,会同盐业主管部门宣传教育,开展“5•15全国碘缺乏防治日”活动,引导科学补碘。
政策原文见附件:关于加强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