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工信局,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为加强食盐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 第19号)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我厅决定对食盐定点企业进行《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8月20日。
二、检查依据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 第19号公告)。
三、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食盐定点企业接此通知后,要对照《规范条件》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相应的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表,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纸质版报送自治区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自治区工信厅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进行改造、升级的,企业应提出核验申请,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四、问题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治区工信厅将下达责令整改事项通知书,并由当地盐业主管部门督查整改。对于拒不执行整改、消极应付或者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等严重情节,自治区工信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联系人:魏勇
电话传真:0471-6610201 1362484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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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大楼1823房间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表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表
2021年7月14日
附件下载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表.doc
附件下载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