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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

 

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的相关规定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9号)要求,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核准、备案自治区和全盟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由投资规划科综合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核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根据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精神,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经信局备案(萤石采选、褐煤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项目除外)。

跨行政区域或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相关规定,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执行。

二、项目核准备案规程

(一)项目申报

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核准类项目附送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矿山开采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

(6)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备案类项目附送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4、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准、备案程序

1、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和备案项目,需由旗县市(区)经信局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由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初审并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

2、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规划科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接到旗县市(区)经信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经评估论证,企业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报批稿,投资规划科予以正式受理。

4、投资规划科在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先行征求节能综合利用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的意见。相关行业管理科室在收到上报文件(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重点围绕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规划布局等方面,向投资规划科提出书面意见。投资规划科收到相关科室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5、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备案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委主任和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6、对于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主任及主任签字同意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对不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理由。

三、项目审查及建设监管

(一)建立项目评审机制

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评审机制,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项目落户我盟。

(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管

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1、项目开工前,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对于所有核准类项目以及备案类项目中涉及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牵头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及批复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准予开工建设。

3、对于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相关行业管理科室按照职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竣工的项目进行以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验收,如经查项目建设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同意办理项目相关投产运行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备案应建立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按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进行网上公示。旗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级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和要件齐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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