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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索引号:01165916-9/2022-00018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文日期:2022-09-27 10:26:41 公开日期:2024-01-05 08:52:05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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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4-01-05 08:52:05 浏览次数:

事项 名称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责任 主体

  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