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16-9/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3-1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3-19 15:52: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推动我区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相关企业实施新建扩建和技改升级项目,提高产能,提升质量,壮大规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现就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疫情所需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药品、消杀用品、生活重要必需品生产企业及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实施新建、扩建、技改提升产能项目,或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项目。
二、申报条件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独立法人,无失信记录,合法经营且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活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2.企业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调配,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并发挥积极作用;
3.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能提供项目备案手续,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项目是2019年12月31日后开始实施,2020年2月29日前基本完成,3月10日前形成实际产能。
三、申报程序
1.盟市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2.自治区工信、财政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2.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3.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五、相关要求
1.盟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等工作,联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财政厅。单独行文和越级上报不予受理。请于2020年2月27日前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2.申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负责人;二是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渠道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联合行文)、盟市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汇编(纸质及光盘)。
3.申报材料汇编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正反印刷并装订成册,报告封面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相关附件资料必须以扫描图片方式一并置入本项目申请报告中,字迹及公章清晰。
4.未能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按无效项目处理。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表格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通知”栏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网下载。
5.申报材料(纸质材料3份、光盘1份)报自治区工信厅投资规划处。各盟市财政局将本盟市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1份、光盘1份)报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6.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工信厅投资规划处 彭武华 0471-4825121
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银宇星 0471-4192433
自治区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 李占军 0471-4826492
自治区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 卢 焱 0471-482625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
2.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