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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01165916-9/2016-000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意见
概述: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成文日期:2016-01-01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1-01 00: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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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国发﹝201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盟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落实扶持政策 

(一降低准入门槛 

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全面实施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规定,大力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实施 “一证一码”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分步实施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就业。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策,特别认真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度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 

(三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给小微企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盟内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金融机构要优先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盟内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有效推介《锡林郭勒盟工业产品优先采购指导目录》所列产品,鼓励辖区内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四强化创业就业培训 

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政府闲置办公场所,利用工业园、农牧业产业园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创业者均享受《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优惠政策。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我盟职业院校教育课程以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锡林郭勒盟民族技工学校、锡林郭勒职教中心为实训基地,开展重点工业项目、绿色食品加工业、文化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社会公益及家庭服务业等培训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创业培训基地,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 

(五)用足用好扶持资金 

整合工业发展基金、服务业发展基金、金融发展基金以及其它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等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升级改造,支持民贸民品产业发展等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优化发展环境 

(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建良好发展环境上,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对小微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等措施,为小微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条件。 

(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组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相关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所产生费用予以适当补贴;盟旗两级政府搭建平台,定期举办跨地区产销对接活动;通过网络媒体对我盟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宣传推介;扶持电子商务等行业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围绕小微企业产品销售搭建电子商务平台 

(八)促进集聚发展 

各地区要把集聚区打造成为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要载体,支持集聚区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检测等平台,提高集聚区服务能力和服务配套水平鼓励小微企业跨地区向支撑要素条件较好的地区流动。改善集聚区创业环境,强化要素保障优先规划建设连接城镇和集聚区的主干道(网),集聚区供电、供水、通讯、污水处理等建设规划与城镇规划同步实施。每年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低于20%用于集聚区建设。盟旗两级对小微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加快审核报批,确保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发展。 

(九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11315全国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在我盟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快我盟企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小微企业的诚信意识,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和银企合作环境。 

培育优势特色小微企业 

(十围绕农牧资源培育农牧业小微企业 

依托农牧资源,鼓励和支持肉、乳、绒、薯、菜、、药、油等农牧业产业发展。围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先进的种养模式和技术,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标准化示范生产基地,带动培育现代农牧业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十一围绕产业链延伸培育工业小微企业 

围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新型建材等特色产业,按照纵抓产业延伸、横抓产业集聚的理念,加快小微企业发展,通过产业分工协作配套,催生、承接、集聚一批小微企业,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集群 

(十二围绕文化旅游资源培育服务业小微企业 

结合我盟不同地域的自然景观、人文背景、民俗风情,构建一带两都四区发展格局为主线,推动特色文化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差别化开发互动发展,积极培育生态环保小微企业。盟旗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民贸民品企业的技改、推广、培训等项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其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从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民族工艺品加工、民族服饰制作、民族餐饮、旅游纪念品生产等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围绕口岸资源培育服务外向型经济小微企业 

依托二连浩特和珠恩嘎达布其两个常年开放的国际口岸资源,培育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小额边境贸易、小额互市贸易、跨国电子商务、跨境物流配送、跨境旅游服务等外向型小微企业发展,完善和强化外向型企业配套服务,为繁荣口岸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提升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支持面向小微企业的数据存储、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完成锡盟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开发建设,与自治区枢纽平台及各旗县市(区)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并逐步将建设和扶持重点向园区、特色产业集聚区延伸。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功能,为全盟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各项服务并适时更新。要将线上线下服务结合起来,推广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能力。 

(十五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依托盟旗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集聚力度,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示范性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财务会计服务:锡盟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安装财务管理软件,小微企业提供在线免费应用委托财务管理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动态、投资政策信息、项目合作等服务 

融资信贷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融资指导、银行信贷、信用管理等融资担保服务。 

商事注册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站式服务。 

创业就业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招聘、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技术支持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委托代理、技术咨询、技术技术培训、人才培训、检验检测企业信息化建设等服务。 

科技创新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产品认证、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科技人才、品牌培育推广、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及在线免费客户管理、在线内部沟通平台和在线交流社区等在线应用服务 

综合性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专家库、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库、产供销信息、失信行为发布等服务。 

(十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盟旗两级逐年增加财政注资,扶持汇通、鼎新、经元、金盛等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盟金融发展金中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费收取不高于2%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仓单质押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助保金贷款融资工作,盟旗两级财政注入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3.鼓励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推动公开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发行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实现多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快设立盟内场外市场交易平台,引导和培育优质小微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五、鼓励创业创新 

(十七)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创业 

1.培育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集聚作用,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对自治区级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规范建设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积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2.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互联网+战略,以绿色农畜产品推广推介为重点,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利用现有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创业基地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探索推广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模式,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八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和研发创新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小微企业,以上年缴纳的自治区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按3年内增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生产。鼓励小微企业建设研发中心(站),对自主提高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并取得成果的小微企业,参照《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锡党发﹝2013﹞14号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获得专利授权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研发中心称号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九)提高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依托我盟人才强盟工程,以引进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培育一支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实施小微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鼓励企业精细化管理,健全和规范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引导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企业文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职责和作用 

积极发挥全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解决小微企业政策碎片化和落实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对小微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广泛就业的考核评价制度,将小微企业户数及增速、吸纳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目标,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建立小微企业奖励表彰制度,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生产效益好、带动作用社会信用小微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二强化政策措施的跟踪督查 

行署将适时对国家、自治区及盟里出台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建立全盟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发展状况、推进措施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宽容、帮助小微企业良好氛围,帮助小微企业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发展信心。 

(二十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