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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索引号:01165916-9/2016-0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2016-09-01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9-01 00: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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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1 00:00:00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盟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满足更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按照自治区确定2016年在盟市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在盟本级统筹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助保贷企业群”的企业提供授信,且由借款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及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 

助保贷企业群是指由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风险保证金后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群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助保金池是指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组成的资金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助保贷模式信贷资金仅可用于助保贷企业群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它。 

第四条   成立盟级领导任组长,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互助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推进综合信贷管理工作。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测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财政局负责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的拨付;金融办银监局负责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四部门共同考核评价各地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成效。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锡林郭勒盟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管理办公室”,设在经信委),注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并开展助保贷业务的旗县市()成立旗县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管理办公室”),盟旗两级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业务运转工作,盟管理办公室指导旗县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由盟管理办公室牵头,旗管理办公室配合,分别与多家银行洽谈,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盟本级统筹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 

(二)配合合作银行对入群企业进行审核、授信、跟踪服务; 

(三配合合作银行组织对申贷企业及申贷材料的评审和认定; 

(四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款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及清偿等工作; 

(五助保金池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 

(六研究开发助保贷业务的创新模式。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六条   基于“扶助企业、自愿缴费、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自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注资,盟级财政每年注资不少于500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参与助保贷业务的每个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一次性注资原则不少于800万元三年后助保金池总资金规模达到并保持在2亿元以上。在出现代偿后,盟旗两级财政及时补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确保助保金池资金总额始终不少于2亿元每个旗县市(区)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始终不少于800万元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缴纳比由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10%。企业如期还款后,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企业风险保证金可循环使用。 

盟管理办公室对各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实行分户管理,根据旗县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给予盟本级助保贷引导资金一定的配套,并根据申请到的自治区助保贷引导资金额度相应给予配套。旗县市(区)注入的资金和盟级、自治区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区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盟管理办公室根据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和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对配套资金的分摊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先期注入一定比例的启动业务,待合作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按贷款规模、商定比例一次性足额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借款企业开设专户存放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性质均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贷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额度及放大比例进行核定,凡注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地区可给予该地区助保金企业群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第十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产生的利息用于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代偿,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上缴财政。       

  账户内资金存续的期限为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以助保贷业务方式取得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助保贷对象为锡盟辖区内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进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符合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入助保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运营在2年(含)以上; 

(二除缴纳风险保证金外,须提供要求的抵(质)押或担保保证额度由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商定);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基本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中所列淘汰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五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且愿意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六信誉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八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个小微型企业申请助保贷每次可获得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中型企业申请助保贷每次可获得8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用途特殊性,经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视情况商后,适当延长至2-3年。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企业可随时申请支用。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由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商定,但要低于当地同期同业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企业提交《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旗县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旗县管理办公室向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借款企业及借款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  贷前审查。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旗县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推荐,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依据企业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确定申贷企业可否纳入企业群。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申贷企业统一使用《锡林郭勒盟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后,向盟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由盟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进行最终认定会审,双方签字确定放贷企业贷额度、贷款期限和担保额度,并出具《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各方按照“助保贷”业务流程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通知通过贷款审批的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风险保证金缴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足额缴纳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手续,合作银行确认各项手续完备后,收到《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后十日内放贷担保公司参与的业务,合作银行需收到担保公司的放款通知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合作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二十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双方因业务需要可邀请对方参与有关助保贷项目的调查研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定期全程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每半年将贷款企业的运行及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盟管理办公室。企业如期还贷后,合作银行书面通知盟管理办公室和参保担保公司,解除助保贷相关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并报请盟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风险保证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用企业风险保证金、押物处置和所引入的担保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当企业保证金、抵()押物和担保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合作银行向盟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按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担 

代偿顺序的例外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核准。 

第二十七 当需资金池中的政府资金进行代偿时,使用旗县财政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再使用盟本级财政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最后使用自治区匹配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后,盟管理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及执行担保,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合作银行的损失,其余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补回损失的比例按照所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执行,最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 

债务追偿返还顺序的例外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核准。 

二十 合作银行需要对贷款逾期企业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盟管理办公室,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盟管理办公室对此予以协助。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应分别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对账并向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局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盟管理办公室每年牵头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合作银行参与业务的担保公司每年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盟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如期还款的企业在下一年申贷优先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政策财政资金支持 

八章  合作机制的终止 

三十 当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要求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时,盟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的业务合作。 

三十 当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在合作期内抵扣60%时,盟管理办公室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助保贷业务。 

三十 盟管理办公室在合作期完成后,应与合作银行共同清理企业助保贷业务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终止协议。 

三十 当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合作终止且合作银行全部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给盟管理办公室和借款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本办法由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