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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6-9/2016-000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01-01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1-01 00: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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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 

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及石油企业: 

为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规范全盟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证金缴存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工作。凡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矿业权人,必须缴存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原则管理。 

保证金属于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担保资金。保证金只能用于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已缴存保证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严格落实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缴存方式 

(一)石油资源勘探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保证金存储数额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规定缴存,缴存额以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见附件),缴存额以因素法计算与治理方案综合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 

  (二)缴存方式: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企业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可分期缴存,每期缴存额不得低于3年应缴额。 

三、切实做好工程验收和保证金提取工作 

(一)已取得采矿手续的企业,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含)以下的,应依据《治理方案》一次性完成封井、泥浆池整治等环境治理工作。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企业应依据《分期治理方案》,实施环境治理,每3年为一个治理周期。 

(二)每期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企业向盟国土部门提出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盟国土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盟旗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分期治理方案》验收标准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可以结转到下一个治理周期。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结果作为盟国土部门决定保证金结转、返还的依据。 

(三)未履行恢复环境治理义务或者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其所存储保证金及利息不予提取或转存,由盟国土部门依法委托他人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四)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1、一次性治理完毕的,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的90%由企业提取。 

2、分期实施治理工程的,根据工程验收审定的治理费用提取保证金,提取的数额不得超过已存储保证金的80%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款及利息由企业全额提取。 

(五)企业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到盟国土部门要求提取保证金,盟国土部门应在7日内返还保证金和利息。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一)盟国土部门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负责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保证金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保证金由企业到财政部门认定的银行专户缴存,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盟国土部门与存储保证金的银行签署协议,以协议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缴存、返还、支取和结算。 

(三)盟国土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未缴存保证金的企业统计梳理,督促企业及时缴纳保证金,并督促未取得采矿手续的企业依法办理采矿手续。 

(四)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保证金而不缴纳的,由盟国土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保证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 

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环境治理保证金 

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年缴存面积及缴存标准 

采矿种类影响系数 

  

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年缴存面积 (平米) 

缴存标准  (元/平米) 

100000以下 

1.5 

0.02 

1.0 

100000-500000 

1 

500000-1000000 

0.8 

1000000以上 

0.5 

  

说明: 

  1.保证金按矿山年缴存面积分段累积计算,如某矿山年开采面积为500000m2,计算方法为: 

  保证金年缴存额=[100000m2×1.5/m2+500000m2-100000m2×1.0/m2矿种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2.矿山年缴存面积=矿山地质环境评估面积÷矿山剩余服务年限。